今天是:

对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

信息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
设定依据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或者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