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市吉利工贸有限公司

纠错/异议

信息来源:市信息中心

案号 (2017)津0118民初2305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市吉利工贸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王永华
执行依据文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被告天津市吉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澳光贸易有限公司损失2176964.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吉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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