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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源富农种植有限公司

纠错/异议

信息来源:市信息中心

案号 (2017)津0116民初61996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市港源富农种植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解伟成
执行依据文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一、解除原告天津市农工商津港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港源富农种植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返还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大港农场4排12-15斗的968亩土地;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承包费290399.9元,按每月每亩33.33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19日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并以122790.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1日至上述承包费290399.9元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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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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