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的通知》(玉卫健〔2026〕25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6年5月26日发文并实施,现针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职业健康是健康浙江建设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劳动者健康福祉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健康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浙江行动,大力推进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范围逐步扩大,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维护和促进了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在加快推进健康浙江建设和平安浙江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持续快速增长,保障和促进劳动者健康面临新的复杂形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外来劳务人员数量多、流动性大,职业健康权益保障还存在薄弱环节;基层职业病防治体系亟待进一步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与服务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新要求。
大多数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型用人单位未配置掌握职业病防治工作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不能有效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便产生于这个基础之上。截至2026年4月底,在玉环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16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14家。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问题,有必要就此开展管理和规范,从前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过程中,也累积了很多关于管理和规范的经验和教训,为下阶段进一步开展管理和规范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目的
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履行属地职责,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管过程中,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过程中,对于如何选择具有较高服务能力、较好服务质量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没有相关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如:出具报告质量不高、履行合同时间较长、服务无相对统一的标准、损害监管单位形象、蒙蔽服务对象等负面问题。《通知》的实施预期可有效解决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单位产生的诸多问题,为用人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选择合作机构,更有效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等方面起到参考作用。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
2.《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创新、服务、发展机制,制定适应市场中介机构发展特点的政策措施。
鼓励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5.《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6.《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
四、主要内容
《通知》是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结合玉环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主要的目的在于对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以信用等级的形式予以标示。
《通知》明确开展评价的对象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并对机构的性质进行描述;明确评价的流程,包括评价机构、评价频率、评价依据、资料来源;明确评价结果的分类;明确评价结果的应用等。
《通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分别开展评价。评价主要基于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满意度等几个方面。在服务能力方面,要求评价对象着力于对硬件建设、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在服务质量方面,要求评价对象在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当加强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效率、服务真实性、服务规范性等方面的提升;在监督管理方面,主要体现监管单位对评价对象的管理措施及结果运用;在满意度方面,兼顾履行职业病防治属地管理职能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以及被评价机构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此外,《通知》还在评价对象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的贡献、鼓励评价对象做大做强、评价对象社会负面影响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相关术语解释在《通知》中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说明,不再赘述。
五、专业术语解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六、适用对象或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通知,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本《通知》管理。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构: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洪学正
联系方式:0576-8076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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