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点线面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
加快构建完善的、能够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运行机制,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202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千呼万唤始出来”,我国信用立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概述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义为:指国家动员引导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加强信用监管,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的参与主体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主体涉及全社会,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商务主体、社会组织个人等。这些主体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使用者、受益者,也是信用信息的监督者、责任者,主体之间须建立有效的协作沟通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互认,避免信息孤岛重复建设。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功能作用
1.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通过构建诚信文化,促进社会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2.优化市场环境,通过构建诚信市场,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提升市场竞争力效率。
3.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通过构建诚信政府,促进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
4.增进民生福祉,通过构建诚信社会,促进个人主体自律自强,提升个人生活品质幸福感。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的提出初步探索(1999年-2013年)
此阶段国务院发布了一些通知指导意见,部分省(区、市)及相关行业也开展了试点工作,如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浙江等地以及银行、电力、税务、民航等行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目标被提出,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部分地区领域开始试点。
(二)第二阶段:社会信用体系的推进实施(2014年-2022年)
自2015年起,国务院每年均有社会信用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出台,各级各部门各领域的相关工作陆续展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等公共信息系统初步建成运行,为实现数据共享联合奖惩提供了技术支撑;各地各行业出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如对守信者给予金融优惠、行政便利、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支持,对失信者实施限制贷款、限制出行、限制招投标等方面的制约。数据共享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形成,对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第三阶段(2022年-至今),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社会征求意见稿)问世
2022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出台,该意见稿从定义、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我国信用立法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今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类别。
三、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信用信息质量。
信用信息来源非常广泛,要求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与一致性。但目前在采集、处理传输过程中,还存在着过时、重复、错误、篡改、伪造或盗用的情况,形成漏洞误差,严重影响公正性、有效性。
2.信用信息安全。
信用信息涉及隐私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账户、消费记录、行为轨迹等,对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有较高要求。目前在存储、传输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风险,安全性难以保障。
3.信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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