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青海通报6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 :人民网-青海频道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14

记者从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12月11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5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每个暖气阀门、管道阀门上均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标识,所有商品的外包装箱上也均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文字表述,在消费者中产生一定的误导。经调查核实,中央电视台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上述称号或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二、西宁市湟中区某土特产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13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聘用九名身穿藏族服装的导购人员,在游客进店后首先进行身体健康问询,之后宣称该经营部销售的食品对游客身体有治疗功效,并且把游客的联系方式、游客的疾病名称和所推销的食品名称、数量及金额写到所谓的“方子”上,交给该经营部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按导购开的“方子”进行配货并收取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三、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对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宣称该公司为“集烷基金属系列产品、化工中间体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个专有名词,需要符合条件、履行认定程序后,方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情况下,对外宣称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了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目的,足以使消费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解,从而使该公司获得同行业竞争优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四、西宁某装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21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宁某装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荣誉墙以及店内宣传海报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为拓展市场营销、获得客户认可,在其公司设置了橱窗和荣誉墙。在橱窗上张贴了“我们从未停止脚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青海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西海都市报合作伙伴、全国装饰装潢企业500强、西宁广播电视台合作单位、青海装饰装潢二级资质”字样的宣传语,同时在荣誉墙上陈列了西海都市报授予其诚信合作单位(西海都市报读者俱乐部赠)、中国装饰企业联合会高级会员单位、2019年度全国室内装饰优秀企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家装下午茶・家装500强荣誉证书(中国国际家具产业发展论证组委会)等内容的牌匾,对外宣传其公司在家装行业获得上述荣誉。经调查核实,西宁广播电视台、西海都市报社从未授予其“诚信合作单位”,当事人也未在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任何建筑企业资质,民政部门通过其相关网站未查询到“中国国际家具产业发展论证组委会、中国装饰企业联合会以及青海室内装饰协会”等社会组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五、海南州共和县某饭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19日,根据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海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菜单中宣称其售卖的“特色野菜”(苦苦菜、黄蘑菇、沙葱等)“具有清凉解毒、明目和胃、破淤活血、消炎利尿、排脓化瘀消肿、补肺肾、治咳嗽、止咳嗽、益虚损、养精气、健脑益智、保护血管壁、增强体质、促进新陈代谢及神经传导、降低胆固醇、提高免疫力、增强抗癌功能、预防病毒感染、贫血,主治伤风感冒、头疼发热、消化不良”等预防和治疗疾病等功效,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海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六、格尔木某建材经营店商业混淆案

2023年6月19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格尔木某建材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店店铺招牌、店内形象展示墙和展示区瓷砖产品标签上标注有“索菲亚风尚”内容,并在陈列的瓷砖标签上标注有“100%绿色环保、杀菌抗菌、净化空气改善空气结构、改善心脏功能、促进血液循环、缓解呼吸道疾病、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促进新陈代谢”等内容。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向消费者介绍其销售的“尚尉”精工瓷砖时,宣称该瓷砖是索菲亚瓷砖,并在出具给消费者的购买凭证上标明商品为“索菲亚瓷砖”。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所销售的瓷砖产品中含有上述改善空气质量和治疗疾病功效的佐证材料。“索菲亚”瓷砖商标注册权利人也从未向当事人和“尚尉”精工瓷砖生产厂家进行过授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格尔木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