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29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和公共

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局所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人社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进工作重心由注重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不断增强人社相关部门的监管意识,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严防出现只放不管、监管缺失、失职渎职等情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和《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津政办发〔2018〕25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完成后,对行政相对人后期承诺践诺、遵规守纪等情况的持续监管。

本款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审批部门和审批权已经下放或者移交有关部门集中行使审批权的原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人社系统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负有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对办理承诺审批事项的行政相对人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管。

第四条  市人社局政务服务处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适用容缺后补和承诺审批的事项清单,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对各业务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局法规处负责对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法律指导;局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并为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各纪检部门负责对监管工作的监督;其他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能划分,负责职责范围内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监管工作;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监管范围主要是人力社保领域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办理的各类承诺审批事项,包括审批部门实施“以函代证、容缺后补、承诺审批”等方式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具有审批性质的服务事项。

第六条  以上所称承诺审批是指以行政相对人良好信用状况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审批或业务办理决定的参考依据,在行政相对人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行政相对人向监管部门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第七条  承诺审批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相对人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的,应当从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从监管部门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对于尚未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业务办理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自行承担。

(八)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  监管任务主要是有效治理在人社承诺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中的各类失信行为。重点是打击在就业、人才、社保等领域存在的违法经营、骗取社保基金、套取国家补贴、违规资格认证、侵占劳动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违法问题。

第九条  失信惩戒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惩戒、谁教育”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
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
决定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管程序于作出承诺审批或业务办理决定后3日内启动。监管部门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承诺内容进行审核,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核查形式包括书面检查和实地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主要是以书面核查的形式,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活动。实地现场检查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包括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从事相关许可活动。整改期限不得超出作出承诺后60个工作日。

整改后或到达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依法撤销之前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在核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上述第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各监管部门须立即中止该事项的办理,并按照依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重新审核、取消资质、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等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实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建立政务服务诚信档案,如实记录行政相对人在事项办理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行政相对人出现一次失信行为后,即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对承诺事项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初步认定后交局政务服务处,政务服务处适时做好与市统一黑名单数据库的对接,列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严格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在实施审批前,需通过市统一黑名单数据库查阅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一律中止其正在办理的人力社保其它事项,取消其办理资格。

第十七条  对被纳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在人力社保领域内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认定等事项,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十八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主体整改到位并在1年内未再次发生失信情形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复申请书;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按照事项行政审批或服务办理条件补齐相关申请材料证明;

(四)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证明材料;

(五)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六)行政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信用修复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并交由政务服务处,将该失信主体信息移出失信黑名单库。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风险监测、信用评估等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对列入监管清单的事项,要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每季度1次,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一条  创新监管手段,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物品编码、人脸识别、智能机器等现代技术,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系统内部监管工作的监管,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须在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制定业务领域专项监管措施(监管事项清单见附件),并向局政务服务处备案。监管措施应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区人社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监管事项清单,及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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