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29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8日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运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项目法人或明确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章 组建项目法人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或项目立项后,由投资人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市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区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投资人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一般应由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常设项目法人承担,常设项目法人应组建相应项目部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在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完成详细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按照规定不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前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并在组建或明确后由项目法人编制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大中型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小型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项目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

(四)组织机构完善,人才结构合理,人员数量满足建设项目管理需要。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小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五)具有针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及信息管理等方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第九条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三)项目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四)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五)财务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六)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七)主要规章制度;

(八)其他有关资料,包括职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第十条  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在组建完成后,将组建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时,项目法人应及时修改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并将变更后的组建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拟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选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三章 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资金管理等负总责。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建设过程中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考核。

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建设过程中应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或指导。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上报等工作;

(二)负责筹措和管理工程建设资金;

(三)负责办理招投标、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开工备案等手续;

(四)组织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所需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签署;

(五)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明确土地使用范围;

(六)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七)负责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满足施工单位的施工需要;

(八)建立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体系;

(九)组织工程、财务人员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有关部门评审;

(十)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防潮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防潮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潮负责;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其他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扬尘防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十四)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十六)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做好移交工作;

(十七)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

(十八)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文明工地建设有关要求;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法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建设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监督检查代建单位建设管理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拖延支付、截留和挪用水利建设资金;

(二)为规避招标投标,将工程肢解分发包;

(三)强迫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压缩合理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违反合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根据考核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给予行政处理。

其处理结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是指防洪、防潮、除涝、供水、灌溉、排水、节水、凿井、水电、滩涂开发及其配套、附属等各类工程的建造(新建、扩建、改建)和安装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8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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