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06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环保局、滨海新区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9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规财处  阎程

联系电话:8767155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等方面的补助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办法进行管理。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项目按照《天津市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项目管理办法》(津环保财〔2017〕191号)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依法实施、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按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及贷款贴息等不同补助方式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对申报、审核、评审、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委托技术单位对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及验收等进行管理;委托资金管理银行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委托审计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第三方机构由市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六条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有关要求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七条市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成熟度,分为A、B、C三类,原则上仅A类项目可获得资金支持。

A类项目:指已纳入国家或天津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方案)、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计划,获得立项(核准通知书、备案通知书、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的项目。

B类项目:指已纳入国家或天津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方案)、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计划,但尚未达到A类项目成熟度的项目。

C类项目:指有建设任务需求,但建设方案不完善、目标任务不明确的项目。

第八条市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建设一批、补充一批、退出一批的动态更新管理机制。对已入库项目,根据项目变化情况,按季度更新项目信息;对已获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季度调度项目实施进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以奖促治类项目,由各区环保局、财政局将审查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企业治理项目,申报材料一般包括:申请文件、项目申报表、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评手续、项目土地规划等证明材料、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的技术文件、营业执照,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材料一般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及同级政府批准文件等。

第十条以奖代补类项目,由各区环保局、财政局将审查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及符合相应补助政策要求的验收材料,一般包括:营业执照、项目合同、发票、项目专项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定额补助类项目,由各区环保局、财政局将审查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申报材料一般包括:申请文件、项目批准文件、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的技术文件、营业执照、现状照片等。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类项目,由各区环保局、财政局将审查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申报材料一般包括:申请文件、项目申报表、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评手续、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的技术文件、营业执照,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贷款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等。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下达资金计划后,市环保局对以奖促治、定额补助、贷款贴息类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四条对签订合同的项目采取委托银行专户管理的方式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资金管理银行开立项目专户,由资金管理银行按照合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逐笔审核、跟踪检查。

以奖促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补助资金使用分为验收后一次性使用和按阶段使用两种方式。验收后一次性使用的,待项目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使用;按阶段使用的需提供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表,并按计划使用资金;

定额补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补助资金使用分为验收后一次性使用和按阶段使用两种方式。验收后一次性使用的,待项目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使用全部补助资金;按阶段使用的,需提供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表,并按计划可先行使用60%补助资金,其余40%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后使用;

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后一次性使用。

第十五条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后一次性使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有关财经制度实施项目,记录并保存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形象进度阶段的影像资料,并配合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各区环保局、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区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财政局。进展情况应含以下内容:

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拨付进度、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建设进展,包括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已验收项目环境效益;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等。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期间,遇下列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环保局视情况委托技术单位进行论证,待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一)设计工艺、规模不变,项目工程量、预算、建设期发生调整;

(二)调整项目月用款计划;

(三)其他变更或调整。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材料经区环保局审核后报市环保局。

以奖促治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材料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如需)、经公示的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批复(如需)、整体验收文件、专项审核报告(如需)、银行决算表(如需)等。

以奖代补、定额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验收材料需符合相应政策要求。

第六章  项目撤项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对限期整改不能完成的项目下达撤项文件。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撤项文件下达收回补助资金文件。

1.资金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下达3个月以上未与市环保局签订合同的项目;

2.超过合同计划开始时间3个月以上未开始实施的项目;

3.实际建设期超过合同计划建设期6个月以上的项目;

4.建设内容与合同有重大变更的项目;

5.由于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6.其他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两年内停止其参与竞争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追究按《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7〕25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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