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环评制度是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报告质量直接影响环评制度效力的发挥。我厅于2020年12月制定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在规范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从业行为、提升环评报告质量、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发现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报告质量仍需不断提升,原《管理办法》对编制单位的信用评定存在不足以全面反映其能力建设、信用状况等情形。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从业行为,进一步优化信用评定体系,进一步支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编制单位信用评定事项。增加了编制单位环评工程师配备数量评分、环评报告业绩评分、加分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参与标准编制和荣获国家、省级荣誉)等编制单位能力建设内容,并对原有的评定分值构成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编制单位信用评定方式。在信用等级方面,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将信用等级由A、B、C、D、E调整为A、A-、B、C、D等5个等级。在等级判定方面,将编制单位涉及发生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评报告业务、在接受审批部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行为直接列入信用等级C级。在评定周期方面,将信用等级评定周期由半年调整为一个自然年。
(三)调整编制单位质量抽查数量。由“每家编制单位至少抽查5份环评报告”调整为按评定周期内环评报告编制数量(小于50份、50~100份、超过100份)确定抽查份数。
(四)细化编制单位激励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方面: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信用等级高的编制单位提供环评报告编制服务。在审批部门开展的评优评先、试点示范、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信用等级高的编制单位。鼓励审批部门将信用等级纳入政府采购招标赋分范围。失信惩戒方面:被评定为C、D级的编制单位,明确审批部门在下一评定周期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环评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并受到处理处罚的,依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编制单位编制的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禁止从事环评报告编制工作。
(五)细化编制人员失信惩戒措施。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报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禁止从事环评报告编制工作。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报告被失信记分的,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的申请。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联系方式:0571-81053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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