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失信、限制消费司法解释正在修改完善
1月15日,记者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完善失信、限制消费的司法解释,研究制定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以使惩戒措施更加精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会上指出,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兑现,情况复杂,情形多样,更考验能动司法的能力水平。他强调,要依法审慎用好失信惩戒措施。要严格适用惩戒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的条件和程序,决不能出现只签发、实施却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同时,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设置失信惩戒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再发布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这样人性化的执行举措,无疑能够赢得更多对依法强制执行的共情、支持。此外,要畅通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张军表示,善意文明执行是更高水平的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生产生活,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强制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审慎,必须在全方位监督下善意、规范运行。
据张军介绍,执行难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突出执行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但是,执行工作同样是做“人”的工作,同样需要智慧、柔性、温度。“全国法院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在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法能动地落到实处。”他说。
除了谈及善意文明执行强度的适当性,张军还就善意文明执行方式的合理性作出要求。全国法院要合理选择执行财产,对涉及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要落实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此外,张军表示,要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对涉及申请人基本生活的执行案件(如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追讨薪酬工资等),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用足用尽各项执行措施,优质高效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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