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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3 | 来源:东丽区政务网 | 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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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区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行为,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我局决定派出考核组依法对你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津财采〔2020〕22号)、东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丽财〔2020〕15号)等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法规。

二、考核内容

本次考核主要是对区级集中采购机构2023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督促合同履行情况等。

(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主要包括六种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等。

(三)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主要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培训情况等。

(四)投诉举报情况。主要考核2023年度有无针对你中心的有效投诉或举报。

(五)处理处罚情况。主要考核2023年度有无针对你中心被财政、监察、审计及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处罚处分的。

三、考核方式和评价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通过检查部分项目档案(不少于2023年完成采购项目的10%)、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组织问询采购当事人等方式实施,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严格对照《2024年天津市东丽区区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分。

(二)考核评价

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对存在《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也视为考核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考核时间安排

考核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24年9月5日至10月15日。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9月5日至9月13日)。要求你中心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考核组。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考核组检查。

第二阶段:书面审查阶段(9月14日至9月20日)。考核组将随机抽取部分采购项目档案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废标情况等内容,编制初步的工作底稿。向采购人、供应商发送调查问卷,调查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满意度将在此阶段同时进行。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阶段(9月21日至9月29日)。考核组赴现场检查,重点考核你中心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内控机制建设、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内部培训等情况。结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被考核单位确认工作底稿。

第四阶段:整理通告阶段(9月30日至10月15日)。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

五、有关要求

你中心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考核工作,应安排专人积极配合考核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修改档案材料以及拒不配合考核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2024年9月5日

东丽区政务网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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